室內設計是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,所處環境和相應標準,運用物質技術手段和建筑美學原則,創造功能合理、舒適優美、滿足人們物質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內環境。這一空間環境既具有使用價值,滿足相應的功能要求,同時也反映歷史文化建筑風格、環境氣氛等精神因素,而這一創造活動的主體是設計師。
設計師首先是非常了解室內空間功能的,對功能綜合考慮,從大處著眼,細處入手,創造合理、舒暢的功能空間,如果說非設計師也知道的話,就只是局部的。
其二,設計師必須充分理解物質技術手段,能解讀各種設計材料、設備等,再好的創意方案最終都得依靠可行的工藝。
其三,設計師是藝術大師,在設計時可遵循建筑美學原理,把握設計藝術。“移步換景”、“步步生情”、“空間的變化”、“動靜結合”、點、線、面、塊有機組合、色彩搭配、各種有意味的形式語言給人帶來好的心理感覺,都需要設計師去發掘、探討、創造具有表現力和感染力的室內空間和形象,創造具有視覺愉悅感和文化內涵的室內環境,使生活在現代社會高科技、高節奏中的人們,在心理上、精神上得到平衡。
其四,設計師具有動態和可持續的發展觀。
我國清代文人李漁,說優秀的設計師進行室內設計可以“與時變化,就地權宜”、“幽齋陳設,妙在日新月異”即所謂“貴活變”等。因時、因地的變化,把室內設計以動態的發展過程來對待。
正因為設計師具有以上素質,故不要設計師進行室內設計是不可以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