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《合同法》第十二條規定,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,一般包括以下條款: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,標的,數量,質量,價款或者報酬,履行期限、地點和方式,違約責任,解決爭議的方法。另外,建設部關于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》第二十四條規定: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: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,住所地址、聯系電話,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、建筑面積、裝飾裝修的項目、方式、規格、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、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、竣工時間,裝飾裝修工程保修的內容、期限、裝飾裝修工程的價格、計價和支付方式、時間,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、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,合同的生效時間,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。簽訂家庭裝修合同,一般也應當包括上述條款。另外,2000年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門針對家庭裝修制定了一個示范文本—家庭居室裝修工程施工合同。該合同針對家庭裝修的特點、材料、價格等有關條款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,是家庭裝修合同的理想文本,我建議各裝修企業和裝修人在簽訂裝修合同時參照該文本執行。